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请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同意继
续聘请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专项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核
查有关资料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意见
在详细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和执行有效,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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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公司内部控制具备了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违规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已制定《防
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
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能够有效防止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3、报告期内,公司除全资控股子公司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认真核查,我们核查了报告期内公司关
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违规交易的行为。
六、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未来发展
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们同意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
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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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芝 王锦霞 金福海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