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经核
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济南瑞康医药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济南瑞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瑞康”)
向北京银行济南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提供担保。担
保期限两年,报告期内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不存在为股东、
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守执行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的或有风险;报告期内,除对全资子公司济南瑞康提供担保,无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更没有违规担保情况,较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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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霞 吴国芝 金福海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