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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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定, 作为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 我们出席了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以下简称“会议”),认真审阅了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

经充分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审

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使用部

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2016 年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 2016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 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坚持独立审计

准则, 为公司作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 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

展, 较好地履行了约定的责任义务。

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尚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照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其执行情

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较为完备,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

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逐步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管理体系,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起到了很好的规范

作用。公司相应实施的各项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中的各个流程与环节,发

挥了较好的控制作用。我们认为:纳入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

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

存在重大遗漏,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

重要缺陷。公司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发现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出具的《2015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

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内容。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调查公司募投项目进度安排和资金投入计划,募集资金短期内出现部分闲

置,我们认为:公司拟对最高额度不超过 28,8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

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一年)银行和非银行类金

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且产品发行主体能提供保本承诺,可以合理利用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并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

资金使用。

根据公司目前财务状况,我们认为: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使用的情况下,

公司拟对最高额度不超过 16,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一年)银行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

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及降低财务费用。

我们同意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尚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符合公

司运营的实际情况, 该方案已经充分考虑到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情况, 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利益保护。

我们同意《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 尚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16 年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 2016 年董事薪酬的议案》符合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需要, 价

格公允, 符合交易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易当时公司的相关制度且有利于

公司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 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 2016 年董事薪酬的议案》。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尚

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16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 2015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符合公司经营业务的发

展需要, 价格公允, 符合交易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易当时公司的相关制

度且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 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 2015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七、会议的审议、表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董事会会议对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厦门瑞尔特

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肖 伟:____________ 陈培堃:__________ 潘 越:____________

2016 年 4 月 19 日

(本页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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