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迪苏: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6修订)

来源:上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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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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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16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息相关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

下简称“《实施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对外担保通知》”)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蓝星安迪苏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实施指引》所认定的关联人。纳入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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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2. 由本款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3.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

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

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条第(一)款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4. 本条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5.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

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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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

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的

资金。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作为管理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责任部门的具体职责为:

1、 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调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情况;

2、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报告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第七条 董事会一发现关联方违法占用公司资金,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关联

方立即归还被占用资金,并补偿公司的损失。

第八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时,

公司应严格遵循《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按照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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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交易为基础,禁止以经营性资金占用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防止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应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要求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

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

5、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方式。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

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

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

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

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

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

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 独立董事应当就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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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 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投票。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申请支付部门除须向公司

财务部提供有关协议、合同作为交易真实发生依据外,还须向财务部提

供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等规定的决策文件(如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

决议)以供审查和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

资金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

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

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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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事务时,违反本制度和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造成公司资金被占用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及其他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和公司其他相

关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占用公司资金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实施指引》《对外担保

通知》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或未尽事宜按照该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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