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迪苏: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6修订)

来源:上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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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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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6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体系,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年报信息披露

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

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

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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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年报披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

产总额 5%以上;

(二) 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

额 5%以上;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

额 5%以上;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

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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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

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

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 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

(三)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

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 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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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情形,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

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具体确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合并

使用上述处分形式。

第四章 重大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

披露》(证监会计字[2003]16 号)的规定执行,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建立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按照《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

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15]24 号)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

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

施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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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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