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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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886 股票简称:江河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28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

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收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对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上证公函【2016】0392 号),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

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整体经营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四个季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5.68 亿元、35.51 亿元、38.22

亿元和 52.16 亿元,第四季度的营业收入相对于第三季度增长36.47%。请补充披露:

(1)四季度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2)结合公司相关业务的季节性特点、往年各

季度波动情况、收入确认政策、应收款项等情况,说明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增幅较大

的合理性。

2、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境外(含港澳台)的营业收入为 48.10亿元,约占公司

营业收入的 30%。针对海外业务经营过程面临的风险,公司称已针对部分海外业务

区域进行业务模式变革。请补充披露具体的业务变革涉及的主要项目、变革方式与

进展,并说明相关影响。

二、建筑装饰业务

3、报告期内,公司建筑装饰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60.68 亿元,同比增长1.06%,

1

但其中占比最大的幕墙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同比减少12.41%。请结合我国固定资产

投资增幅下降的背景、幕墙市场的整体情况、公司项目投标情况等具体分析原因。

4、请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建筑》(以下简称“《建筑行

业指引》”)第十三条的规定补充披露:(1)公司采用的质量控制体系、标准、并

就质量控制情况作出总体评价;(2)报告期内涉及的主要工程质量问题,并说明是

否可能产生工程回款、收入确认及诉讼仲裁等风险。

5、《建筑行业指引》的实施遵循“不披露既解释”原则,对于不披露、不适用

的条款,上市公司应当说明不披露的原因,或明确说明是否适用。请补充披露:(1)

报告期内是否取得相关资质、是否发生资质被吊销情形;(2)相关融资是否存在影

响重大的分红限制、资产处臵、回购、担保等约束性安排;(3)是否有符合《建筑

行业指引》规定的重大项目。

三、医疗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对大利亚眼科连锁医院Vision的收购,进入医疗健康领域。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医疗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比例较小。

6、年报显示, Vision采取垂直整合和连锁经营的业务模式,请补充披露垂直

整合的具体方式,连锁经营的盈利模式,并以流程图的形式说明医疗业务的主要流

程。

7、2016年3月18日,公司董事会同意与Vision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江河威视眼科

医疗有限公司,在国内开拓眼科业务。请结合国内眼科市场情况、Vision 的眼科技

术特点,分析公司在国内开展眼科业务的比较优势。

8、2015年7月13日,公司与北控医疗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寻求在医疗健康管理

和服务领域开展战略合作。请补充披露与北控医疗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实施情况,

后续合作安排。

9、医疗技术人才作为医院运营的主要人力资源,对 Vision的经营有重要影响。

请补充披露吸引和培养医疗技术人才的具体措施,报告期内的人员流动率及员工总

数的变化。

10、报告期内,公司无形资产增加3.94 亿元,主要系合并Vision导致客户资源、

医疗认证、医生合同收益、商标及培训体系等的增加。请说明将上述项目作为无形

2

资产进行确认与计量的具体依据,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四、其他

11、报告期末,公司商业承兑票据余额1.86亿元,较期初增长约138%,占期末

应收票据总额的94%。请补充说明:(1)本期公司大量采用商业票据结算的原因;

(2)票据承兑是否涉及关联方;(3)结合公司客户等情况,补充分析票据转让、

收款等结算风险,并说明公司相应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4)截至目前该等票据的

到期和兑付情况。

12、报告期内,公司多名董监高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请公司自查相关减持行为

是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的规定。

13、年报中“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显示,公司实现中标额为147元,请公司

核实并更正。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

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

复我部。

根据上述函件要求,公司正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将尽快就上述事

项予以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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