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迪苏: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6修订)

来源:上交所 2016-04-2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若中文版本与中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或不一致,以中文版本为准。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16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

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资本市场推

介原理加强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实现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权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臵必

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 1 页,共 7 页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

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

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 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行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和功能战略等;

第 2 页,共 7 页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二) 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和运行中的动态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生产经

营情况;

(三)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定、重大重组、外部合作、

管理层变更、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其变化,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决议,以及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其

他信息;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

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

(六) 其他投资者关注的、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电话咨询;

(五) 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六) 媒体采访或报道;

(七) 访问公司;

(八) 路演;

(九) 分析师会议;

(十) 投资者会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

第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信

息披露的报纸和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信息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 3 页,共 7 页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

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高级管理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臵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

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 4 页,共 7 页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

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

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

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

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

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第 5 页,共 7 页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

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

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

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

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

形象。

(四) 与改善投资者关系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

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五)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六)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七)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八)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九)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十)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十一)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十二)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

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的其他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

(包括实质性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 6 页,共 7 页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第 7 页,共 7 页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安迪苏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