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8 证券简称: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6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4 月 18 日,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亚邦股份”)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搬
迁补偿事项的监管问询函(二)》(上证公函【2016】0387 号)(以下简称“《问
询函》”),要求公司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回复公告》,你公司与亚邦集团于2015年9月17日签署《委托书》,
委托亚邦集团办理牛塘亚邦老厂区(收储)拆迁协议事宜。请补充披露,在此
之前,你公司是否就该委托及处置资产事项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明确
具体的责任人。
回复:
在公司与亚邦集团签署委托书前,亚邦股份董事长许旭东和总经理卢建平就
该委托及处置资产事项进行了讨论,经与亚邦集团协商,决定委托亚邦集团统一
办理土地收储事宜。该事项责任人为许旭东和卢建平两人。
二、你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签署上述《委托书》后,又于2016年3月31日
审议通过《关于委托亚邦投资控股集团办理搬迁补偿事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请补充披露对同一事项两次委托之间的区别和关系。
回复:
亚邦股份于2015年9月17日签署由亚邦集团办理牛塘亚邦老厂区(收储)拆
迁协议事宜的《委托书》,系因公司认为待处置资产规模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较
小,亚邦集团在土地收储事项中只起到代办和补偿款代收代付的作用,非实质性
的交易行为,公司仅按一般资产处置方式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后签署。
保荐机构获悉后,告知公司该事项为关联交易,需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故公司2016年3月3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委托亚邦投资控
股集团办理搬迁补偿事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决
策流程是对前述第一次不规范决策程序的更正。
三、亚邦集团于2016年4月15日出具的《确认函》,明确拆迁补偿款的收款
权属于你公司及子分公司,并将积极配合你公司及子分公司直接向牛塘镇人民
政府收取拆迁补偿款并办理相关手续。请补充披露前述《确认函》所涉事项是
否已获得政府的认可,是否符合前期亚邦集团与政府签订的《武进区国有土地
使用权收购协议》的约定,以及截至目前拆迁补偿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
回复:
亚邦集团已将《确认函》的相关内容向政府专题报告,并将该《确认函》寄
送至牛塘镇人民政府,牛塘镇政府表示同意,后续将取得镇政府的书面确认手续。
该《确认函》明确了土地补偿款的付款方式并未违背《武进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
购协议》的约定,土地收储的相关手续仍由亚邦集团代为办理。目前,拆迁事宜
尚未实施,涉及的土地房屋资产仍在公司名下,未办理移交手续。
四、你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获悉本次土地收储及委托事宜的具体时间,
及其对该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的具体情况。
回复:
本公司于2016年1月初将公司牛塘镇老厂区预计搬迁事项告知保荐机构华泰
联合证券,但因未意识到委托亚邦集团办理土地收储事项属于关联交易,故未向
保荐机构提及该委托协议。
在公司与亚邦集团签订《亚邦集团牛塘生产区收储协议补充协议》后,公司
就协议相关事项咨询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获悉后,告知公司委托亚邦集团办理土
地收储事宜属于关联交易,需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公司
尽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该关
联交易事项,并于4月18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意见:
本保荐机构在获悉该事项后督促公司按关联交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
露义务,并针对该事项发表了《关于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
意见》,履行了持续督导义务。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及时披露,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
发布的信息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