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规定,作为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就公司 2015 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
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公司制订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能得到充分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