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亿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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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山东鲁亿

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鲁亿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就《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审

计机构注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了董事会、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

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

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三会一层”

的公司治理结构,分别行使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责,

各机构在日常的运行中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保证了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顺利执行。董事会设立了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以专门机构加强内部控

制环境建设。公司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负责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

审计监督职权。

自上市以来,公司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为内控制度的执行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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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资

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重大规章制度,并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前述制度进行了更新以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健康发

展。

以上述重要规章制度为基础,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涵盖

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资源采购、产品销售、对外投资、行政管理等整个生产

经营过程,确保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的实施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实施专户存储,鲁亿通与国

信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本报告出具

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履行状况良好。

2、信息披露管理的实施情况

国信证券检查并审阅了公司2015年度发布的公告文件,并核对公司向交易所

上报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经核查,公司2015年度有效地遵守了《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工作表现良好,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也没有发

生重大信息泄露的事项。

3、对外投资管理的实施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投资。

4、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除支付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作为

公司员工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向公司预借少量差旅费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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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其他关联交易。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

在为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5、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保荐代表人通过抽查会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与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会计师沟通,确认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核算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

的经营状况,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符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五、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经与公

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沟通确认,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与注册

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不存在差异。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2015 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

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

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 震 黄俊毅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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