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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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青海盐湖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就公司六届十四次董事会中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

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

项检查,予以专项说明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没有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3.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青海盐湖

佛照蓝科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盐湖海虹化工有限公司、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

限公司、青海盐湖特立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已经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

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为控股子公司青海盐湖海纳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10 亿元、为青海盐湖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5000 万元、为全资子

公司青海盐湖特立镁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3000 万元,以上担保事项上均履行

了相关决策程序并披露,公司前期在对外担保事项上均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披

露,未出现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发生,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符合中

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相关规定。

(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核查,截止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期公司除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正常的经营性往来资金以外,没有发生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

二、关于对 2016 年度公司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

意见

(一)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情况如下: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制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事

前审阅了 2016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各项子议案,本年度预计关联交易属于公

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具有必要性、连续性、合理性,交易定价遵循了公

平、公允的原则,交易金额预计客观、合理,交易保证了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交易事项符合市场规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

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议案提交六届十四次

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所不可取消的经营活动,与

各关联方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签署的总体框架协议是公允的,能够保

证公司和股东的权益。交易过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原则遵从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和公允合理的原则,

能够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

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上述,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的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价

格公允,我们同意2016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本议案需提交2015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发表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16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其对公司情况较为了解且能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审计公司财务

报表,出具公允、客观的审计报告,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鉴于该所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我们同意聘任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16

年年度的审计工作,聘期一年,并且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2015 年年

度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董事及管理层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 2015 年薪酬的议

案》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 2016 年薪酬的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符

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同意此议案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2015 年年度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

行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

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要求,

也适应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2. 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

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形成了比较规

范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

3. 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

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

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4. 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的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的内部控制设计

和运行是有效、合理的。

六、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为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要

求,公司 201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1,150,950,512.05 元。其中计提坏账准备

21,559,510.21 元,存货跌价准备 988,648,406.52 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62,851,426.71 元,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147,443.26 元,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 77,743,725.35 元。核销坏账准备 1,249,388.31 元。

我们认为: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是基于谨慎性原则,核销坏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及坏账核销。

七、关于调整盐湖资源开发维简费计提标准的议案

为了维持制度的一贯性,既满足盐湖股份公司盐湖资源开发维持简单再生产

投入的需要、又能真实反映公司成本、收益,按导卤量为基础计提,结合实际总

额控制在原则。

拟将“钾肥分公司、发展分公司按导卤量计提维简费,每立方卤水计提 0.65

元”修改为“钾肥分公司(现发展分公司与钾肥分公司已合并为钾肥分公司)按

导卤量计提维简费,每立方卤水计提 0.65 元,余额达到前三年平均实际使用金

额的 120%时进行差额提取,若余额不足需补足,余额超出需转回。

我们认为:公司盐湖维简费按上述规定计提是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将计提标

准重新调整,既满足公司盐湖资源开发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的需要、又能更真实

反映公司成本、收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及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富贵 任 萱

张建祺 胡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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