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04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年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已获2016年2月29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
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835,000,526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63元;持有
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先按每10股派0.7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
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
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说明见注:>;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
每10股派现金 0.63元,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先按每10股派0.7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
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7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照
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3月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
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411)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
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4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4
月26日。
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4月25日,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4
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4月26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6年4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截止2016年4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6
年4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16年4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16年4月28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
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23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2 08*****295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可交换私募债质押专户
3 08*****137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可交换私募债质押专户
4 08*****923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4月18日至登记日:2016年4月2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
税的情况,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
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六、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
咨询联系人:王青飞、魏梦莹
咨询电话: 010-68297016
传真电话: 010-68297016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