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作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按母
公司本年度实现净利润-39,486,518.75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220,014,714.98 元 , 本 年 度 实 际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180,528,196.23 元。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由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负,
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同时,为持续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新产业、做精做强摩托车业务,
大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决定:本
年度利润不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符合目前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的
全体股东有利,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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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 2015 年度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
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就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架
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境内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 5,000 万元
的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的生产成本,控
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报告期内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严格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的
规定,操作过程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作为平抑价格震荡
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
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
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三、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等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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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经审慎查验,公司严格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要
求,在《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中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事宜,并审慎地对待对外担保事项,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以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发生和延续到报告期的
担保事项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
出口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温岭支行贸易融资1,500万美金,期限
三年。该贸易融资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贸易融资
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同时,进出口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
司为其担保的风险可控。进出口公司以其应收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货款
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该担保事项已经过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和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2、公司控股70%的意大利子公司BENELLI Q.J.SRL(以下简称“贝
纳利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欧元,期限两年。该贷款由本公司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为有效控制
风险,并体现公平、对等原则,该次担保收取担保费,年费率为担保
金额的1%,其它股东不再提供担保。同时,贝纳利公司的另一股东
QIANJIANG KEEWAY(EUROPA)ZRT方面为该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措施,
并且QIANJIANG KEEWAY(EUROPA)ZRT将其持有的贝纳利公司30%股权
质押给本公司。该担保事项已经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和2014年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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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除上述担保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担保事项及违规担保事项。报告
期内,因上述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人民币13,997.52万元的连带责
任担保,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人民币6,103.98万元。上述担保未逾期,
履约情况正常。
上述担保是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而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风险可
控,且已遵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并披露,担保程序和相关事项
符合相关规定。
另外,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
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合理合法有效,在公司经营过程、
关键环节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和内控制度执行等
实际情况。
五、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
见
我们对公司 2015 年的财务报告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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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年度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同意董事会
关于 2015 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我们将督促
公司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
益。
独立董事:
张台安 顾宇倩 罗颜斌 钟瑞庆 高玉标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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