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独立董事关于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所核销坏账根据公司会
计政策已全额计提准备,核销后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影响。公司本次核销的
坏账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的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
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等固定收益型投资》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和固定收益型金融衍生品投资是在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
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亦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通过适度的
委托理财和固定收益型金融衍生品投资,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
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适应当前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和管理的需
要,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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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确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公司实际经营指标相吻合,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
高管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
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公司已按制定的薪酬数额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
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
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调整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注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期权,即对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
权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次行权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
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和安
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
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论,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
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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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执业资
格、执业质量等均符合公司及监管部门对审计机构的要求,且目前正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能够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九、独立董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的条款,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5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
则,交易方式和定价符合市场规则,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
务的正常开展,并将为双方带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情况;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刘永祥 林峰 张锡盛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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