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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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5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1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

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 点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8 日~2016 年 4 月 19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炳泉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江苏省

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16 年 3 月 29 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

119,032,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6.570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118,342,54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6.184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90,3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3861%。

3、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及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3,290,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1.840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7645%。

4、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34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201%;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0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24%; 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7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34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201%;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0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24%; 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7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34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201%;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0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24%; 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7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34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201%;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0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24%; 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7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34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201%;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0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24%; 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7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34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201%;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0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24%; 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7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34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201%;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0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24%; 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7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顾希红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34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201%;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0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24%; 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7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冯学本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34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201%;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0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24%; 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7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申林平、赵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无

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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