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16-20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19 日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8 日—2016 年 4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15:00 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 437 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 37 楼公司会议
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蔡飚董事长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6 年 3 月 30 日的《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05,900,4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39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
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99,383,12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1.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517,30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 1.116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 人,代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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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数 6,640,90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1375%。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05,874,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5%;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614,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085%;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9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05,874,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5%;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614,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085%;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9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305,874,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5%;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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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614,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085%;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9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05,874,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5%;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614,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085%;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9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5,750,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11%;反对 14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491,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7473%;反对
14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2.2527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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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姓名:张锡海、杨秋玉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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