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邬庆文先生、邬敦伟先生、白建明先生、张烘先生、金富春先生不
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惩戒;其任职经历、专业能
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玉敏 张晓东 张建华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