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志科技: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19: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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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58 证券简称: 全志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19-001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涉及变更或增加议案。公司已于 3 月 17 日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本次会议审议之议案及相关资料。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二)14:00 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18 日—4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6 年 4 月 18 日 15:00 时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软件园路 1 号南方软件园 A2 栋

224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建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81,088,36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0.68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79,173,3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48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915,0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96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3,830,36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8.64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1,915,3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4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915,0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96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81,084,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3,826,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3%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81,084,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3,826,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3%。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81,084,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3,826,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3%。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81,084,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3,826,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3%。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1,084,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3,826,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7%;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81,084,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3,826,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3%。

7.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81,084,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3,826,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

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1,084,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3,826,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3%。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1,084,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3,826,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3%。

四、律师见证情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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