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股份: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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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综艺股份

保荐代表人 田尚清、龙荣 上市公司代码 600770

报告年度 2015 年度 报告日期 2016 年 4 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4]137 号”文件核准,江苏综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艺股份”或“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8 日完成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工作。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共计 19,54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6.17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 120,561.8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28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9,281.80 万元。

湘财证券作为综艺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201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综艺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对 2015 年度的持

续督导情况汇总归纳如下:

1

项目 持续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了持续督导工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1 作制度,并结合公司情况制定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2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着通畅的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3 日常沟通,并对其进行了尽职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调查和相关事项的现场调查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或财务顾问按照有关规定对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经核查,2015 年持续督导期

4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间,公司无违法违规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经核查,2015 年持续督导期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5 间,公司无违法违规、违背承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

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经核查,2015 年持续督导期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6 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

各项承诺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

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募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履行情况,未发现违法违规情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核查了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实施和有效性,该等内控制度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9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11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经核查,2015 年持续督导期

12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间,公司未发生此类情形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经核查,2015 年持续督导期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经核查,2015 年持续督导期

14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间,公司未发生此类情形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

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

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经核查,2015 年持续督导期

15 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 间,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

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未发生此类情形

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以

16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工作质量

3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

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经核查,2015 年持续督导期

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

17 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发生此

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

类情形

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

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情形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核查工作情况

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时,公司在中国

工商银行南通城中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通通州支行、中国民生银行南通分行分

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014 年 5 月 29 日,公司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保

荐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保荐机构对综艺股份募集资

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定期现场核查,并出具了《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和《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湘财证券对综艺股份 2015 年 1 月 1 日后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持续督导期内的

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阅。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披露的公

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

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2015 年 1 月 1 日后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公司不存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

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4

本页无正文,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持

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田尚清: 龙荣: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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