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集团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在可持续发展同时亦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切实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回报股东,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制
定了《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
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平衡公司长远发展与股东之
间的合理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筹融资规划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在平衡股东短
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
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确定以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
动的影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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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
本、银行信贷和债券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果公司当年盈
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数,同时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现金流状况等实际情况,在保证足
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同时采取发放股
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公司董事
会在确定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
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和长远利益。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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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三
条第 2 项规定处理。
5、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的前提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
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且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与监督
1、公司原则上每三年审阅一次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并重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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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股东回报规划,如果公司经营等情况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可以参照
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经过详细论证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本规划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对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2、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调整亦同。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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