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治白: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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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

平阳县昆阳镇平瑞公路 588 号商务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

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19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平阳

县昆阳镇平瑞公路588号商务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

容。

(2)本次股东大会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年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

15:00至2016年4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 3 名,代表股份 64,5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199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27 名,代表股份 65,450,3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444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下述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4、《关于续聘立信会计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8、《关于选举李富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1、《关于调整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获得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达 健

负责人:

黄宁宁 张乐天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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