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慎、认真的研究,
就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增加控股公司浙江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鼎房
产”)注册资本金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涉及关
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经出席董事会有表决
权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对万鼎房产的增资在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批
准对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投资额度内。杭州广睿对万鼎房产的增资系公司员工跟投
计划,在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本次对外投资涉及关
联交易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可立即实施,无需再行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此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的实现,我们同意此次
对外投资所涉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吴次芳、许为民、姚铮
201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