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作为广东韶钢
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韶钢松山”)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
股东认真负责,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内部控制评价、公司 2016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对外
担保的情况发生,2015 年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 0。
(二)关于公司续聘财务与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续聘财务与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能够
独立对公司财务与内控状况进行审计。
2.公司董事会作出续聘财务与内控审计机构的决定合理且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与内控审计机构,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
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
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
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客观的、真实的,反映
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当前公司应对严
峻经济形势的要求及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发展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制订的 2015 年度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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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预案。
2.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审议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均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
范围。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订的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六)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5 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
项段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强调事项段中所表述的内容,
提示了公司或有风险。我们同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强调事项
段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2.董事会《关于对公司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符合实际情况。
3.我们将督促董事会、管理层采取得力措施把扭亏为盈作为首要目标,降低经营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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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游达明 冯育升
林睦翔 莫 玲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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