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皮城: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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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细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进

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20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监督,

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

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新乡市

海宁皮革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额14,199.68万元,担保余额6,219.58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的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目前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及

财务状况良好,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能性非常小。

此外,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

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

三、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制订)》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

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

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

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

的。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作情况。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

该利润分配预案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的规定和要求,充分考虑到对投资者的回

报,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意公司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五、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

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公司聘任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公司续聘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制定的《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

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

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同意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标准,并同意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玉中

于永生

翁晓斌

201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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