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
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5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公司完成了《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
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当期
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二、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我们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2015 年度薪酬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薪酬发放标准均按相应
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执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的薪酬真实、
准确、无虚假。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该预案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不会造成公司资金短缺,同时体现了公司积极回
报股东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
预案,并提交以上预案至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年度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常性的通过各种方式关注和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在执业过程中遵守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
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众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保障资金安全,不影响募投项目及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购买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
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公司使用的超募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超
募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交上述预案至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利民、刘爱莲、耿强
201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