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吴友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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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在 2015 年度工作中,定期了解检查公司

经营情况,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

议,认真仔细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了许多合

理建议,对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努力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5 年度本人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0 次董事会会议和 3 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亲自

出席了 10 次董事会会议,3 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出现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

议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

其他重大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

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2015 年度,本人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作为宝莱特的独立董

事,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2015 年 4 月 9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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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关于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独立意见》、《关于聘任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关于延长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独立意见》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 年 4 月 21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上,本人对公

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5 年 6 月 10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关

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的议案》、《关于拟设立的控股子公司的附条件的股权转

让协议》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5 年 6 月 17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

于设立江西分公司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5 年 8 月 12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关

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进

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5 年 8 月 19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 2015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5 年 9 月 25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关

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

司的议案》、《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向控股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5 年 10 月 10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关

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5 年 10 月 23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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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5 年 12 月 15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

召开、审议和表决重大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加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审核,听取了高级管理人员的

年度工作汇报并进行考核,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参与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

就公司的各定期报告的内部审计报告、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4

年度业绩快报、2014 年年度报告、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事项进行了审阅。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

细审阅相关资料,并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后加强了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

按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 2015 年

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 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认真听取了公司经理层对 2015

年度人力资源管理及岗位职责考核等情况的汇报,同时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核查后,提出了对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电话

和邮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

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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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1、报告期内,本人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指标完成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等事项,

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向相

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账册、会议记录等,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

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3、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保护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切实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为

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

作。

六、其他工作情况

2015 年度,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

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故 2015 年度本人

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等情况。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吴友明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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