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关于 2015 年度关联方资金往
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经审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
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
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
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金额为 9,745.07 万元,其
中为控股子公司威海新北洋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6,599.63 万元,为控股
子公司威海新北洋荣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1,953.19 万元,为荷兰东方担保
1,192.25 万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汪东升、孟红、宋文山
2016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