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革、杨杰群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
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19日下午2:00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山冲公
司董事办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
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长高辛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由董事、总经理谢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2,372,517,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69.537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2,372,517 股,占贵公
司股本总额的 69.5376%;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534,797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3.6199%,其
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5年度报
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
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日常关联交
易事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公司2015年度审计的工作总结
及2016年度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的议案》、《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共九个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
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 革
杨杰群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