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并能有效地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贯彻落实,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
作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
况。
二、关于2015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及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不存在重大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5
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
大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2015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
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
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是合理、合规和
必要的。
五、关于2015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5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
益和长远利益。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六、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董事的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董事候选人吕宝源先生具备了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本次公司董事的选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推选
吕宝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谢 青
娄爱东
陈皓明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