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节能:监事会关于公司2015年度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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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3 证券简称:隆华节能 公告编号:2016-033

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监事会对2015年度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监事会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进

行了自我评价,并出具《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审阅了公司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

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有效,没有发生违

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写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

情况。

二、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审核意见

本监事会认真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发表专项审核意见:经审核,监

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监事会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处于高速成长期,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同时对流动资金

需求逐渐增加,为更好的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公司拟定了 2015 年度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该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四、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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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15 年度,在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上,公司按照《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需要,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担保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意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

的资金筹措和业务发展,此次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且被担保的对象均为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

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与会监事经审议同意为公司全资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

保。

六、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

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时也

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变更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事项。

七、监事会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与厦门仁达隆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中投盈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东华恒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共同出资设立上海隆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及与厦门仁达隆

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东华恒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王前共同出资设立新疆隆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此次关联交易

均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业务扩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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