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3 证券简称:隆华节能 公告编号:2016-029
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会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
事项》,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匹配,符
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们同意
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北京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及询问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
情况不存在差异。
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 2016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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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关于确定公司董事 2016
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提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对董事与高管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公司实际经营
指标符合,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2016 年董事薪酬经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
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
效。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6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意见。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上市
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有较好的服务意
识、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对报告期内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发表意见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
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公司的组织架构和
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
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及相关规范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公
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
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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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工作制度》等制度约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形。
七、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子公司生产
经营资金的需求,促进子公司的生产发展,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上述子公司信誉
及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 2015 年修订和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及其解释对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公司本次
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的变更。
九、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厦门仁达隆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中投盈科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东华恒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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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隆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及与厦门仁达隆华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东华恒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前共同出
资设立新疆隆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对外投资的两项关联交易,均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符
合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在环保业务领域的竞争力。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席升阳、张莉、张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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