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东方
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第三十二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董事会换届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
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条件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处以市场进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3、同意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选举。
二、关于公司租赁关联方办公场所的议案
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该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
了表决;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租用关联方的办公场所,作为公司业务部门的日常办公场所,符合公司
业务发展实际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之办公场所租赁价格参考房产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确定,其定价依据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独立性造成不良影响;且在内容
和程序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租赁关联方的办公场所。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东方铁塔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权锡鉴 张世兴 樊培银
201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