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租赁关联方办公场所的事前认可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
基础上,对《关于公司租赁关联方办公场所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在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前就上述议案相关内容事先与我们进
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二、我们认为,公司租用关联方的办公场所,作为公司业务部门的日常办公
场所,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其定价依据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以下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租赁关联
方办公场所的事前认可书》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权锡鉴:
张世兴:
樊培银:
201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