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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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5年度控股股东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累计至2015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不存在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情况。公司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未发现其他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

种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2015年4月2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美国海利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

控股子公司美国海利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400万美元。截止2015年

12月31日,除以上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

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的可能,也不存在“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

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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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截止2015年12

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其他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也没有发现公司违规担保情况及逾期担保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

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该利润

分配预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时该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

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2015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

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2015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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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海利得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

规定,就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制订的2015年度年

报审计策略及计划符合审计规程,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规程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审计意见客

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

七、关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是围绕公司业务来进行的,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远期外

汇交易,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

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

控制措施是可行的;同时,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保证金将使用自有资金,

不涉及募集资金。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本项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履行。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八、关于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理财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以及现金流状况稳健,销售规模不断扩大,

有着比较充裕的资金。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以及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购买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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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相应银行理财产品等。

九、关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境内期货市场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

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就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

审批流程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有

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

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为美国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海利得美国公司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为不

超过 400 万美元,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发展及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海利得美国

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5%股权,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

且本次担保公司与 HAMILTON INTERNATIONAL, LLC(一家乔治亚州有限责任公司,简

称“Hamilton Intl”) 和 JACK A. HAMILTON ,JR. (乔治亚州居民,简称“Hamilton”)

共同为海利得美国公司担保,因此本次担保风险较小、可控性强。

2、上述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2005]120 号文《证监会、

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公司《投资决策管理

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对于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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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相关

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卫书 杨鹰彪 平衡 陈希琴

201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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