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马: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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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等有关的要求,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通化金马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金马”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的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通化金马《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与通化金马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等方面必要

的人员进行了交谈,查阅了通化金马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及内部审

计报告、监事会报告等文件,并审阅了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准审字(2016)第 1573 号),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意见

通化金马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

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

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自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通化金马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了意见,

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

风险评估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

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

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公司需加强对内部控制执行效果与效率的检查和监督,并应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

责任追究机制。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内控审计机构的意见

通化金马 2015 年内控审计机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通化金马 2015 年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有的

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2015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

况, 本保荐机构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但 超 杨常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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