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作为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
报的基础上,对公司 2015 年度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2015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发表意见,具体如下:
一、对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意见
我们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了解的基础上,就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子公司通化神源药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当时第二大股东通化市特产集团总
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吉经初
字第 26 号民事判决书及本公司“通金董字(2003)21 号” 董事会决议,于 2003
年对此项担保应承担的连带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除上述事项外,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我们认为:目前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内控制度,没有为其他公司、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违规担
保,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 2015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
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
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
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
有效的。公司需加强对内部控制执行效果与效率的检查和监督,并应建立相关工
作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
2015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不足以弥补历年亏损,2015 年度公司不进行现金
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赠股本。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在充分
考虑公司本年度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出的,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的决议。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意见
该议案在董事会召开前经我们认可,公司董事会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定是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考虑以前的工作情况等前提下做出的,
理由充分,同意公司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会计报表审计机构。
此页为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郝娜 张在强 王晓良
2016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