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胜利股份 股票代码:000407 公告编号:2016-031 号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12号文件核准,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山东胜利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平安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平安资管成立平安资产创
赢5号、平安资产鑫享3号、平安资产鑫享7号资产管理产品认购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份)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6,035,888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6.1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49,999,993.4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991,595.7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37,008,397.70元(详见2016年4
月20日巨潮资讯网) 。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
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广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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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802130200821266,截止2016年4月1日,专户余额为638,152,169.44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应对甲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
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
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伍建筑、张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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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3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
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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