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 2016-027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 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担保涉及借款金额:借款 1055 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6 年 4 月 18 日,公司接到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扬州石化”)报告,扬州石化于 4 月 15 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诉状,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扬州石化为第四被告,被诉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一、民事诉讼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主体及受案法院:
原告:肖菲
被告:1、邬品华 2、邬佳伟 3、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4、张家港保税
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受案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诉称事实与理由
2013 年 7 月 15 日,被告 1 出具借条,共向张兵借款人民币 1055 万元,且
以月利率 2.5%支付利息。被告 2、3 提供连带偿付责任的保证担保;2013 年 8
月 16 日,被告 4 签署保证合同,对被告 1 向张兵的借款向张兵提供连带责任的
保证担保。但被告 1 在借款后未按双方约定向张兵支付利息,后张兵以多种方式
通知被告还本付息,均未果。2016 年 3 月 10 日,张兵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张兵将其依据 2013 年 7 月 15 日邬品华向其出具的借条而享有的对邬品华 1055
万元债权及孽息以及附属债权的担保权益转让给原告,并将该转让事宜以邮政特
快专递的方式寄送通知给被告 1、2、3、4。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现具状诉讼,希支持原告之诉请。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1055 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
日的利息;
2、 判令被告 2、3、4 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 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其他说明
2014 年 11 月 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公司
公告临 2014-048《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原告张兵诉
被告邬品华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 1055 万元、利息 325 万元及计算至实际归还日
的利息,并诉请扬州石化承担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2016 年 3 月 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公司
公告临 2016-015《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原告
张兵与被告邬品华、邬佳伟、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石化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原告张兵申请撤回起诉。
2016 年 3 月 10 日,张兵与肖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张兵将其依据 2013 年 7
月 15 日邬品华向其出具的借条而享有的对邬品华 1055 万元债权及孽息以及附属
债权的担保权益转让给肖菲。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协商沟通上述案件的处理方案,同时已委托
律师积极调查和应诉,因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目前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