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红星发展 股票代码:600367 编号:临 2016-012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2,000,0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容
光矿业”)自 2015 年第四季度以来,综合考虑煤炭市场需求量、煤炭销售价格、产
量及综合成本等因素,逐步减产并暂时性停产。对此,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容
光矿业的长期应收账款补充确认投资损失。本案涉及的金额 12,000,000.00 元包含
在前述长期应收账款中。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容光矿业偿还的借款,对公司本期损
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将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公告了《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5-031),披露了公司与容光矿业借款合同纠纷事项,要求被告
容光矿业立即偿还公司借款 12,000,000.00 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目前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称“镇宁县法院”)
(2015)镇民商初字第 18 号、19 号、20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容光矿业未提出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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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决生效时间:2016 年 4 月 11 日。
3、被告容光矿业在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公司借款本金 300 万元、400
万元、500 万元,共计 1200 万元。
4、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案件受理费共计 116,400 元、申请保全费共计 15000 元,均由被告容光矿业
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
后的二年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容光矿业偿还的借款,对公司本期损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最终影响将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讼诉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9日
报备文件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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