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关于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及徐长江等14名自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19 01: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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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 2016-002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及徐长江等 14 名

自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文峰股份”)和江苏

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集团”)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51386 号)和(稽查总队调

查通字 150281 号),因未披露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文峰股份股票事项,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文峰集团进行调查。

上述信息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法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布了公告。

近日,公司、文峰集团及徐长江先生等 14 名自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29 号)。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查明:2014 年 12 月文峰

集团向陆永敏协议转让 11000 万股“文峰股份”系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证监

会认为:2014 年 12 月 23 日文峰股份发布的公告中未如实披露陆永敏代文峰集

团持有文峰股份 11000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4.88%的情况。2014 年 12 月

24 日陆永敏、文峰集团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文峰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未如实披露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文峰股份 2014 年年报、2015 年半年报均未如

实披露该“代持股份”事项。

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拟决定:

1、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2、对文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3、对陆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4、对徐长江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5、对陈松林、张凯、顾建华、夏春宝、裴浩兵、杨建华、马永、满政德给

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6、对范健、胡世伟、江平、顾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等有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

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文峰集团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要求

听证的权利。公司、文峰集团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

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文峰集团及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

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现陈松林、范健、胡世伟、江平、顾斌等五位自然人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

听证。相关进展,公司将按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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