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五届二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
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6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年度合并口径业绩亏损,结合公司各项经营业务对营运资金的需求情况,
为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稳健发展,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分配预案,有利于保证公司经营计划的正常实施,也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
益。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晋亿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务所”)在担任本公司 2015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认为续聘天健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同意续聘天健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编制,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2015
年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有序进行。同意公司披露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运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流动性强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业务,
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
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银行进行适度的低风险、流动性强的短期理财,
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内部
审批决策程序。同意此议案。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核定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健
康,提供上述担保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晋正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或该公司在大陆投资设立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按股权比例为晋德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担保最高金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其中,公
司担保最高金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占比75%;晋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或该公司在大陆
投资设立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担保最高金额为人民币10,000
万元,占比25%。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沈凯军、孙玲玲、李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