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2005】120 号)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基于
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2、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国栋 杨天钧 鲍劲翔 梅君敏
2016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