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被保荐公司名称: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
保荐机构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84183340
保荐代表人姓名:花宇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九层
联系方式:010-84183340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昕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九层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 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 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见“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部分
6.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201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15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23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11.其它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包括对外投资、证券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不适用
配合良好。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不适用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发行人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发行人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
司股份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持有的股份。(2)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于发行人处担任董
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是 不适用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 6 个月内
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之关联自然人股东刘学斌、刘学
哲、张力、郑鲁英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是 不适用
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除上述锁定期外,在刘迪于发行人
处担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迪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德和、韩梅、
于佩霖、吴清华、张建仁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本人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
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
司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
司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德和、韩梅、张建仁 是 不适用
补充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公司其余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
/本公司/本有限合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
是 不适用
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
有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承诺:(1)本人作为公司主要创
始人,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实现和确保对公司的控股地位,进而
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2)在本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
是 不适用
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15%,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若本人决定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
持计划,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
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刘学斌承诺:(1)本人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
的股东,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2)在
本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
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0%,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是 不适用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人决定减持公司股份,将
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
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持有发行人股份 4%的股东赵建光,及其关联的发行人法人股东
建元金诺(持有发行人股份 2%)、天宇建元(持有发行人股份 1.5%)
共同承诺: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作为公司股东,在本人/本公司/
本有限合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第一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
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70%,第二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
市时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价 是 不适用
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人/本公司/本有
限合伙决定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
他方式依法进行。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刘迪出具承诺
函:“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不包括发行人及
其附属公司,下同)目前均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包
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下同)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
务活动。2、本人在今后的任何时间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 是 不适用
(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提供技术、渠道、客户
资料等信息)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有或可能有实质
性竞争的业务活动。3、除发行人外,现有的或将来成立的由本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提供技术、渠道、客户资料等信息)
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
动。4、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
业机会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则其
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5、本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如违反上述声明、确认及承诺,愿向发行人
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6、本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
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于发行人任职之前提下,
持续有效;若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从发
行人处离职,本声明之有效期持续至自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离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整。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保荐机构
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无
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名:花 宇 周 昕
保荐业务负责人:刘 中
201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