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虹普: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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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被保荐公司名称: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

保荐机构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84183340

保荐代表人姓名:花宇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九层

联系方式:010-84183340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昕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九层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 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 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见“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部分

6.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201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15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23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11.其它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包括对外投资、证券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不适用

配合良好。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不适用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发行人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发行人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

司股份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持有的股份。(2)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于发行人处担任董

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是 不适用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 6 个月内

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之关联自然人股东刘学斌、刘学

哲、张力、郑鲁英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是 不适用

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除上述锁定期外,在刘迪于发行人

处担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迪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德和、韩梅、

于佩霖、吴清华、张建仁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本人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

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

司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

司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德和、韩梅、张建仁 是 不适用

补充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公司其余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

/本公司/本有限合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

是 不适用

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

有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承诺:(1)本人作为公司主要创

始人,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实现和确保对公司的控股地位,进而

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2)在本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

是 不适用

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15%,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若本人决定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

持计划,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

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刘学斌承诺:(1)本人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

的股东,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2)在

本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

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0%,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是 不适用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人决定减持公司股份,将

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

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持有发行人股份 4%的股东赵建光,及其关联的发行人法人股东

建元金诺(持有发行人股份 2%)、天宇建元(持有发行人股份 1.5%)

共同承诺: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作为公司股东,在本人/本公司/

本有限合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第一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

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70%,第二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

市时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价 是 不适用

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人/本公司/本有

限合伙决定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

他方式依法进行。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刘迪出具承诺

函:“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不包括发行人及

其附属公司,下同)目前均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包

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下同)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

务活动。2、本人在今后的任何时间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 是 不适用

(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提供技术、渠道、客户

资料等信息)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有或可能有实质

性竞争的业务活动。3、除发行人外,现有的或将来成立的由本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提供技术、渠道、客户资料等信息)

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

动。4、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

业机会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则其

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5、本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如违反上述声明、确认及承诺,愿向发行人

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6、本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

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于发行人任职之前提下,

持续有效;若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从发

行人处离职,本声明之有效期持续至自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离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整。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保荐机构

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无

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名:花 宇 周 昕

保荐业务负责人:刘 中

201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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