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16-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6)92 号文件《关于核准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于 3 月 4 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2,335 万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0.25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3,933.75
万元,发行费用总额 3,626.97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20,306.78 万元。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编号为 XYZH/2016KMA20066 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世纪证券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项目 签署银行 账户名称 资金用途
10 万吨/年湿法磷
中国农业银行股 昆明川金诺化工
酸净化制工业级
募集资金专户一 份有限公司昆明 股份有限公司募
磷酸项目及支付
东川区支行 集资金专户
发行费用
10 万吨/年湿法磷
招商银行股份有
昆明川金诺化工 酸净化制工业级
募集资金专户二 限公司昆明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磷酸项目及支付
营业部
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 10 万吨/年湿法磷酸净化制工业级磷酸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对应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世纪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世纪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世纪证券的调查与
查询。世纪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世纪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欣、范翔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世纪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世纪证券。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世纪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世纪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世纪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世纪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世纪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世纪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世纪证券督导期
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