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科技:关于“13保税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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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94 股票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6-026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保税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32

回售简称:保税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

回售申报期:2016 年 4 月 20 日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3 日 .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13 保税债”公司债券利率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债券简称:

13 保税债,债券代码:122256)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该品种债券后 2 年的票

面利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13 保税债”

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即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年利率仍维持 5.50%不变。

2、根据《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设

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3 保税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6 年 5 月 23 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

售给本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3 保税债”的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内(2016

年 4 月 20 日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3 保税债”债券

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

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3 保税债”票面利率的决定。

4、“13 保税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

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3 保税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6 年 5 月 23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3 保税债”债券,请“13

保税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3 保税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3 保税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

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回售资金发放日指保税科技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3 保税债”债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6 年 5 月 23 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保税科技 指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保税债、本期债券 指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13 保税债”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

本次回售 指 部或部分“13 保税债”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13 保税债”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期间,

本次回售申报期 指

为 2016 年 4 月 20 日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

在“13 保税债”的计息期间内,每年 5 月 23 日

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付息日 指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本年度付

息日 2016 年 5 月 23 日

保税科技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3 保税债”

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3 保税

回售资金发放日 指

债”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付息日(本年度付息日

2016 年 5 月 23 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登记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 保税债

3、债券代码:122256

4、发行总额:人民币 3.5 亿元

5、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年利率为 5.50%。在存续期

内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

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本

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其中一

个基点为 0.01%。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

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将其持有的

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9、起息日:2013 年 5 月 23 日

10、付息日:2013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5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2018 年 5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工作日)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

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资信评级情况:经大公国际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担保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 2013 年 6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16、利率调整::在“13 保税债”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在第 3 个

付息日不上调“13 保税债”票面利率,在“13 保税债”存续期后 2 年(2016 年 5

月 23 日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票面利率维持 5.50%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32 回售简称:保税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6 年 4 月 20 日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

3、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

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

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

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6 年 5 月 23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发行人将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注销。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3 日。

2、 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 2015 年 5 月 23 日至 2016 年 5 月 22 日期间利

息,利率为 5.50%。每手(面值 1,000 元)“13 保税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5.00

元(含税)。

3、 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申报登记结果对“13 保税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

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

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申报期的交易

“13 保税债”在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

日收市后被冻结。

六、回售的价格

根据《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

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七、本次回售申报期

本次回售申报期为 2016 年 4 月 20 日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3 保税债”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6 年 4 月 20 日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3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

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

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

业务失效。

2、“13 保税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3 保税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

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3 保税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6

年 5 月 23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内容

发布本次回售是否上调票面利率调整

2016 年 4 月 14 日

的公告

2016 年 4 月 14 日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6 年 4 月 16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4 月 19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4 月 20 日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 本次回售申报期

2016 年 4 月 26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公告

发布关于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23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

本期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本次回售等同于“13 保税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2016 年 5 月 23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3 保税债”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

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13

保税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5.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

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4.00 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3 保税债”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3 保税

债”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

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

门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邓永清、常乐庆

电话: 0512-58320358、0512-58320165

传真: 0512-58320652、0512-58320655

2、主承销机构: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汪漾、赵振宇

电话: 0510-85200877

传真: 0510-8520330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费琳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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