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霸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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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上市公司简称及代码 立霸股份(603519)

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 石 丽 保荐代表人 贾红刚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霸股份”或“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5]311 号)核准,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

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00 股,发行

价格为每股 13.69 元。截止 2015 年 3 月 16 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20,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73,800,000.00 元,扣除

发行费用人民币 52,253,625.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1,546,375.00

元。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作为立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

作,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

情况如下:

一、201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 华泰联合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

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 华泰联合证券已与立霸股份签订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承销及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华泰联合证

持续督导工作。 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

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规

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 事项。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或相关

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事项。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能

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 华泰联合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

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要求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治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理制度。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华泰联合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内部控制制度。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华泰联合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

大遗漏。 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况”。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况”。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立霸股份及

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立霸股份及

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履行承诺的情况。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立霸股份未

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出现该等事项。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立霸股份及

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 华泰联合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

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立霸股份及

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

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通过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

诺事项。 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

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对立霸股份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

序进行了检查。

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

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立霸股份不存在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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