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传媒:“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上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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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

管理层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公司科学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

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

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

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

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

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全资、控股或具有控制关

系的公司。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议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

的重大措施;

(二) 公司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

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

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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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

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二) 向控股或参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监事和经理、财务负

责人;

(三) 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

及经营生产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 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

(二)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三)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四) 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五)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

中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授权下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度和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形式为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

经理办公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等。

(一) “三重一大”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

决策权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进行决策,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层权限的,由总经

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属于董事会权限的,由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属于股东大

会权限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 决策形式为现场会议方式。特殊情况下,采取非现场会议方式的,

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上述决策,均应形成正式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三) “三重一大”事项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

见,经过规范的论证程序,参与决策人员就决策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磋商。

第十条 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策的议题,依照《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

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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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

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为本办法组织实施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与决策事项有关联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应当回避的,

应予以回避,不得参与事项的表决。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

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公司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情况的监督,公司审计部协助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做好“三重一大”的监督检

查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应

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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