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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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

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责。现将 2015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由独立董事刘斌、徐小娟和公司董事刘玉林 3 名成

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刘斌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 2015 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15 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 4 次会议,全体委员亲自出席了全部会议,

并发表审议意见。具体如下:

1、于 2015 年 4 月 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将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2、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将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3、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将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4、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将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此外,审计委员会还就 2015 年度审计工作,于 2015 年 11 月下旬与公司年

报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进行了电话沟通,就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审计工作计划达成了共识。

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年报审计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

披露过程中履行监督、核查职能,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出具财务会计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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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意见;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再一次审阅了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在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后形成书面

审阅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 2015 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认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期

间,业务熟练、工作勤勉、独立性强,表现出极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审

注册会计师已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程序;出

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状况及 2014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因此我们提

议公司董事会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

构。

报告期内,我们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范围、审计计

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

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2、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

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

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3、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

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

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

重大问题的情况。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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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

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

的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审计人员进行充

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双方的述求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

求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四、整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

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

了审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作用,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2016 年,审计委员会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更加恪尽职守,继续关注公司

的财务信息、内部审计工作、内控情况、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工作及公司重大

关联交易等事项,积极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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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5 年度履职情

况报告》签字页)

刘斌 徐小娟 刘玉林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6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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