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动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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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通达动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定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457,959.81 元,其中母公司实现

净 利 润 10,548,219.70 元 , 按 母 公 司 净 利 润 的 10%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1,054,821.97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115,166,743.16 元,实际可供股东分

配利润为 124,660,140.89 元。

鉴于公司尚处于转型阶段,公司大部分资金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考

虑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并能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65,100,000.00 股为基数,按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比例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0 元人民币

(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合法、

合规,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提交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且为公司提供了多年审计服务,勤勉尽责,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

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

构。

三、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

四、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公

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

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查实,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

运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品种有利于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5 亿元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保本型的银行

短期理财产品。

六、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

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制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是否已经

担保提供方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履行完毕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 江苏富松模具科技有

20,000,000.00 2014-12-31 2015-12-31 否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 江苏富松模具科技有

10,000,000.00 2015-01-30 2016-1-11 否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 江苏和传电气有限公

25,000,000.00 2015-6-4 2016-6-4 否

股份有限公司 司

南通富华机电制造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

80,000,000.00 2014-12-31 2015-12-31 否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

末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担保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要

求;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我们也审阅了上述被担

保方2015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均在可控范围内,未发生任

何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担保风险可控。

(二)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

成志明 杨克泉 韦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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