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传动: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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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在2015年度工

作中,忠实勤勉、独立公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整

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5年度本人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1、董事会会议

公司2015年度共召开了4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做为独立董事出席

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召开董事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会议 委托出席会议

会会议次数 事会会议次数 次数 次数

4 4 4 0

本人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授

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未对公司的决策议案提出任何

否决意见。

2、股东大会

2015年度公司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本人亲自

参加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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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告期内本人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2015年4月14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

[2015]00408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拟以2014年12月31

日总股本280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2.00元

(含税),共派发现金5,610万元;同时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

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共转增股本28,050万股。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

了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发展战略的需要等因素,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当

前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公司注重对股东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2014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2、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合法合规,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况。《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我们同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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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规范、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不存在重

大缺陷,重大问题和异常事项,未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及发展产生

不良影响,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状况良好。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

4、对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前对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进行了核实,认

为公司所预计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持

续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其交易事

项均按照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同类产品的销售客户同等对待,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

方产生依赖。同时我们对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

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

决,同意公司2015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并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5、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联

合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劵、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审计上市公

司的资格,该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审计,勤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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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合理公允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6、关于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

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

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

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准确,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7、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

独立意见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2013年2

月5日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

银行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增加更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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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

理财产品。

8、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独

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

度,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

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2014年度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

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对

外担保金额为零。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

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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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10、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

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部分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我们认为本次修

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为进一步

规范公司治理,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关于修

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二)2015年8月16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独

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等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定约定,本着严谨、实事求是

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

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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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

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2015年1-6月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

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对

外担保金额为零。

2、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5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

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关于用自有资金收购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收购该项资产,有利于延长公司产品产业链,降低产品生产

成本,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并实现建立循环经

济、低碳、绿色、环保、经济型的、现代化的企业,符合公司的长远

战略发展规划。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4、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名和聘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

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

件,不存在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

李丹青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职务,任期至本届董事

会届满。

三、现场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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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委员会、股东大会会

议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

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通

过管理层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和产业发展

状况,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及时了解

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信息披露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核查上市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并主

动关注有关上市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二)投资者关系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股东大会等方式,

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发挥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专门委员会

1、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积

极领导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审计

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报告期内,

审计委员会认真审议了公司定期报告,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情况,审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监督指导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落实及执行情况,详细审核对外投资项目情况,认真审阅公司定期

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审计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相关资

料。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实施了指导和监督并及时提出意见和

建议。

2、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

积极参加会议,与其他委员共同对公司薪酬体系情况进行调研,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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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

开展工作。报告期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范围、公司2015年度经营业绩、工作表现及考核

指标完成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并制

订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2015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真实、准确。

五、培训和学习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新的规章、规

则,进一步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

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

则,具备了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

六、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报告期内,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曹玉珊

电子邮件:jxcdcysh@163.com

2015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勤勉的履行了本职工作,

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2016年,本人继续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

董事作用,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衷心

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对我工作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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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曹玉珊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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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在2015年度工

作中,忠实勤勉、独立公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整

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5年度本人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1、董事会会议

公司2015年度共召开了4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做为独立董事出席

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召开董事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会议 委托出席会议

会会议次数 事会会议次数 次数 次数

4 4 4 0

本人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授

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未对公司的决策议案提出任何

否决意见。

2、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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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公司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本人亲自

参加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在报告期内本人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2015年4月14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

[2015]00408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拟以2014年12月31

日总股本280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2.00元

(含税),共派发现金5,610万元;同时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

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共转增股本28,050万股。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

了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发展战略的需要等因素,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当

前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公司注重对股东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2014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2、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合法合规,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12 / 31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况。《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我们同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3、关于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规范、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不存在重

大缺陷,重大问题和异常事项,未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及发展产生

不良影响,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状况良好。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

4、对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前对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进行了核实,认

为公司所预计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持

续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其交易事

项均按照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同类产品的销售客户同等对待,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

方产生依赖。同时我们对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

13 / 31

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

决,同意公司2015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并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5、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联

合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劵、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审计上市公

司的资格,该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审计,勤勉尽

职、合理公允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6、关于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

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

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

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准确,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7、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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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2013年2

月5日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

银行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增加更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

理财产品。

8、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独

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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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

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2014年度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

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对

外担保金额为零。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

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10、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

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部分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我们认为本次修

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为进一步

规范公司治理,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关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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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二)2015年8月16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独

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等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定约定,本着严谨、实事求是

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

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

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

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2015年1-6月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

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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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担保金额为零。

2、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5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

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关于用自有资金收购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收购该项资产,有利于延长公司产品产业链,降低产品生产

成本,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并实现建立循环经

济、低碳、绿色、环保、经济型的、现代化的企业,符合公司的长远

战略发展规划。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4、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名和聘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

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

件,不存在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

李丹青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职务,任期至本届董事

会届满。

三、现场检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委员会、股东大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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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通过

管理层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和产业发展状

况,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及时了解掌

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信息披露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核查上市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并主

动关注有关上市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二)投资者关系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股东大会等方式,

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发挥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专门委员会

1、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本人积

极召集其他委员共同研究公司管理层人员的构成与需求,根据《提名

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对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资格审查,并发表了

审查意见和建议。

2、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积极参

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根据《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议了

公司定期报告,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审查公司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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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监督指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详

细审核对外投资项目情况,认真审阅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及审计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相关资料。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情况实施了指导和监督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培训和学习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新的规章、规

则,进一步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

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

则,具备了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六、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报告期内,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戴华

电子邮件:dai.hua@jingtian.com

2015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勤勉、独立公正的履行了

本职工作,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2016年,本人继续按照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

后,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对我工作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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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戴华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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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在2015年度工

作中,忠实勤勉、独立公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整

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5年度本人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述职如下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1、董事会会议

公司2015年度共召开了4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做为独立董事出席

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召开董事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会议 委托出席会议

会会议次数 事会会议次数 次数 次数

4 4 4 0

本人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授

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未对公司的决策议案提出任何

否决意见,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2、股东大会

2015年度公司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本人亲自

参加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2 / 31

在报告期内本人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2015年4月14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

[2015]00408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拟以2014年12月31

日总股本280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2.00元

(含税),共派发现金5,610万元;同时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

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共转增股本28,050万股。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

了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发展战略的需要等因素,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当

前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公司注重对股东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2014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2、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合法合规,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况。《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我们同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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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规范、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不存在重

大缺陷,重大问题和异常事项,未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及发展产生

不良影响,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状况良好。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

4、对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前对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进行了核实,认

为公司所预计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持

续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其交易事

项均按照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同类产品的销售客户同等对待,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

方产生依赖。同时我们对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

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

决,同意公司2015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并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5、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联

合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劵、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审计上市公

司的资格,该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审计,勤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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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合理公允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6、关于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

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

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

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准确,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7、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

独立意见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2013年2

月5日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

银行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增加更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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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

理财产品。

8、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独

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

度,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

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2014年度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

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对

外担保金额为零。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

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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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10、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

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部分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我们认为本次修

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为进一步

规范公司治理,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关于修

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二)2015年8月16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独

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等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定约定,本着严谨、实事求是

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

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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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

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2015年1-6月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

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对

外担保金额为零。

2、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5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

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关于用自有资金收购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收购该项资产,有利于延长公司产品产业链,降低产品生产

成本,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并实现建立循环经

济、低碳、绿色、环保、经济型的、现代化的企业,符合公司的长远

战略发展规划。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4、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名和聘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

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

件,不存在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

李丹青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职务,任期至本届董事

会届满。

三、现场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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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委员会、股东大会会

议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

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通

过管理层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和产业发展

状况,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及时了解

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信息披露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核查上市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并主

动关注有关上市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二)投资者关系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股东大会等方式,

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发挥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专门委员会

1、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

员,积极与其他委员对公司薪酬体系情况进行调研,并根据《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报告期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主要职责范围、公司2015年度经营业绩、工作表现及考核指标完成情

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并制订出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2015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真实、准确。

2、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相关会议。根据《战略

的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报告

期内,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一方面对公司未来发展和投资计划提出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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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建议;另一方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对

公司报告期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了科学论证和审议,并发表了建设性意

见;再一方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对公司

推荐的拟并购重组项目从国家政策、项目发展前景、项目的实施条件、

协同效应、公司业务的拓展、项目的潜在风险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

并发表意见,使公司规避投资风险。

3、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积极参加会

议,与其他委员共同研究公司管理层人员的构成与需求。根据《提名

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资格审查,并发表了审查意见和建议。

五、培训和学习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新的规章、规

则,进一步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

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

则,具备了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六、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报告期内,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董建平

电子邮件:jianping.dong@me.com

2015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勤勉、独立公正的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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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职工作,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2016年,本人继续按照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

后,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对我工作的大力支持。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董建平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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